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市场监管诚信建设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红黑榜”组成
“红黑榜”由诚信“红榜”和失信“黑榜”两部分构成。诚信“红榜”主要公布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单位;失信“黑榜”主要曝光不守法律、不讲诚信、制假售假等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单位。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纳入诚信“红榜”
(一)国家级、江苏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苏州市级、常熟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二)受到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多部门联合表彰的单位;
(三)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优秀诚信单位和诚信单位,苏州市药品生产企业优秀守信单位;
(四)获得江苏名牌、江苏省质量奖、苏州市市长质量奖企业,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级企业;
(五)各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
(六)各级消费者满意单位和“零投诉”企业;
(七)各级“光彩之星”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八)其他诚信单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黑榜”
(一)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的;
(二)被行政立案查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拒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阻挠执法的;
(三)从事被禁止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工作的;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发生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消费投诉事件的;
(六)发生较大以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其他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国家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九)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十)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一)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二)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三)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四)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五)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六)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七)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预付卡消费经营方式,未通知有关持卡人处理善后事宜,骗取注销登记或者未进行清算而关闭逃逸的;
(十九)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的情形。
第四条发布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慎重稳妥,采用统一发布机制。相关职能科室要严格把关,确保向党政办公室提供的“红黑榜”名单准确,如有需要应向相关部门征信;党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统一排版和对外发布“红黑榜”名单;名单应由局务会议审议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因受到行政处罚符合纳入“黑榜”的,在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内不应纳入。
对拟列入“红黑榜”的单位,相关职能科室应于公布前15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于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经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决定。其中不予采信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和依据。
被曝光的失信“黑榜”单位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纠错、较好地挽回社会影响,可提交申请,经局务会审核批准后,提前停止曝光;对上榜的诚信“红榜”单位,若在上榜期限内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诚信“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
第五条发布内容
诚信“红榜”主要发布单位的名称或经营者姓名、从事行业、经营地址、诚信守法的事实以及受到的表彰奖励等;失信“黑榜”主要发布单位的名称或经营者姓名、从事行业、经营地址、违法事实以及不良经营行为等。
第六条发布方式
原则上在常熟电视台、日报、中国常熟官方网站或局微信公众号,每半年发布一次“红黑榜”;半年内榜单若有发生变化的,每月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变化情况;对于阶段性或工作需要曝光的,可另行安排发布。
第七条管理措施
对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纳入综合监管或增加检查频次,追踪整改情况。
(二)市场监管部门3年内不得给予各种评先选优。
对被列入“红榜”的单位,在一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可依法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种评先选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由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