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常熟市信用建设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市级“守信用重诚信”。单位及其他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利用协会平台,倡导企业诚实守信经营的理念,引导企业有序开展争创“守信用重诚信”活动,规范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外市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合作与发展,为加快盘锦向海发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常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常熟市琴湖广场A2栋一201室。邮政编码为:215500。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与完善和企业诚信交流;
(二)组织开展企业信用文化研究和企业信用管理经验交流;
(三)组织调查、整理本协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资料,研究全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和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引导全市企业开展“守信用重诚信”等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为政府职能部门指导本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四) 组织调查、分析本协会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与建立情况、履行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规范性的信用档案,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市场提供参考;
(五) 组织开展会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自律维权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六) 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本协会会员单位的诉求,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解决方案,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对外交往,扩大会员与省外、国外各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办好本协会网站和会刊;
(九)承接政府职能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支持本协会工作,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保守本协会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 (代表)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 (代表) 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 (代表)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 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江苏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
(五)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会长办公会代为行使。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江苏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组建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工作总结;
(四)决定理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有关协会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个人的捐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江苏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1届1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